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改变公园绿地的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相近地段规划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
城市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线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城市绿地,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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