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临街单位、居住区、商业店铺门前自建绿地由其自行负责;
(六)居民房前屋后自有绿地和树木由其自行负责;
(七)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园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除外)、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临街单位、居住区、商业店铺门前自建绿地由其自行负责;
(六)居民房前屋后自有绿地和树木由其自行负责;
(七)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