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划分和管理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生长旺盛、花草整齐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