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以及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以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以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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