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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