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