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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