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