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附属绿化工程的,应当一并提交该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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