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砍伐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