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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