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自然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