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