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保护意见。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