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保护,对未列入古树名木、树龄超过五十年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死亡不得砍伐。因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确需迁移的,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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