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制度。
严格执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照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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