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