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