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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