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县(市)城市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以保护原生态、方便公众为原则,科学设置各类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