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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