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和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
下列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改变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下列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改变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