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