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