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能达到标准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