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