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