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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