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