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和资金,保证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落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