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城市绿化成果的权利,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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