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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