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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