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居民住宅区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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