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安全疏散的;
(四)利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的;
(六)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的;
(七)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安全疏散的;
(四)利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的;
(六)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的;
(七)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