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居民住宅设置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承租居民住宅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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