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居民住宅设置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承租居民住宅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单位承租居民住宅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