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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