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高层住宅建筑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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