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