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