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日常训练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