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日常训练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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