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具体整改时限,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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