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检查、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