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共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其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明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具体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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