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