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并予以记录、存档;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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