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演练;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火灾隐患,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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