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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