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职责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职责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