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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