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